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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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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鹏宇  发布时间:2012-12-18 10:14:3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广西,原来可以审理专利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只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专利民事案件日益增多,仅有一个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已不能适应案件增长的审理需要,因此,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增加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民事案件。201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0]166号)已经批复同意指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及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广西继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第二个可以审理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

   另外,在广西,以前没有基层法院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经广西高级法院的积极争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指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这是广西第一个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为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1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桂高法[2010]165号)又批复同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桂林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也成为广西继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之后第二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来源:高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陆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