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上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李国明与被执行人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举行了执行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崇左市人大、政协、检察院、律师代表参加,广西法治日报、左江日报的记者也应邀参加听证会,积极推行“阳光执行”,以公开、公正、公平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听证案件系历史遗留的案件
1997年6月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笑玲以位于龙州县龙州镇兴龙路16号的美龙珠大厦房产作抵押,以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州县支行借款500万元,未能按时归还。2000年8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龙州县支行向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黄笑玲。经法院审查后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欠原告本息共788万余元,分期偿还,如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处置被告黄笑玲用于抵押的房产。调解达成后,被告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黄笑玲在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龙州县支行遂向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8.53万元及利息。
2006年10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龙州县支行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2009年6月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又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李国明,并向崇左市中院申请变更李国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崇左市中院经审查准许变更。
执行过程一波三折
崇左市中院于2009年7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笑玲在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龙州县龙州镇兴龙路16号的美龙珠大厦)。被执行人黄笑玲在查封期间将被查封的房产一楼出租给他人作商铺,且所得租金没有用于偿还债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笑玲不配合法院工作,以各种理由拖延、阻碍执行,致该案至今仍未执结。
2011年3月16日,被执行人黄笑玲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盖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印章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手写,大意是龙州县兴龙街美龙珠大厦归属军事保护区,要求法院暂停对本案的执行,否则违者必究。从该份通知是手写的和上面印章等特征来看,明显是伪造的。
2010年2月1日,崇左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黄笑玲在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以偿还债务。并2010年6月7日依法委托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笑玲对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委托评估的是未抵押的私人房产,该房地产为私人房地产却作为国有划拨土地进行评估是违法和错误的。
听证会上畅所欲言
考虑到该案件在龙州县影响较大,为尽快化解矛盾,崇左市中院采取更为妥善的执行方式,邀请了崇左市人大、政协、检察院、律师代表以及相关媒体出席听证会。执行法官在听证会上,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程序,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并举行了举证、质证。听证会给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的法律渠道,使当事人能够公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当事人剑拔弩张的紧张趋势终于得到缓和,并开始作出让步。
听证会后社会各界反应较好
听证会后,人大、政协、检察院、律师代表以及应邀的媒体记者纷纷赞扬听证会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听证会不仅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同时也让争议的当事人能够畅所欲言以解决纠纷,更让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执行程序来了个亲密接触,释放了法院“阳光执行”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