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中院温情执法,被执行人妻子主动履行
近日,崇左中院善意文明执法,一起50万元罚金刑案件圆满执结。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以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中罚金已预缴6万元。
2022年2月9日,崇左中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罚金刑立案执行,并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某将剩余罚金44万元上缴国库。2022年3月4日,崇左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总额人民币44万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被执行人陈某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给崇左中院回信,由于其在监狱服刑,无法筹钱缴纳罚金,请求法院与其妻子马某某联系罚金缴纳事宜。
因被执行人妻子马某某远在福建,法院当即电话联系马某某,释明案件执行的强制性:罚金必须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等首先查封、冻结,然后依法拍卖。
马某某当即诉苦:其丈夫坐牢后,家庭失去顶梁柱,小孩还小并且身体不好,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正赶上疫情防控,其所居住的区域属于严控区,需居家检测不能出门。因此,要借到44万元,需要一定的时间。恳求法院先别查封、冻结、拍卖陈某荣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给其筹钱时间。执行法官综合考虑下,本着善意文明执法、案结事了的原则,同意了马某某的请求,暂时未查封、冻结、拍卖陈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并不断通过电话、微信提醒、催促马某某积极筹钱缴纳罚金。
最终,马某某也信守诺言,先后把罚金缴纳完毕。
近年来,崇左中院注重针对具体案件,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善意文明执法,通过有温度的执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