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淤”进行时 执行护企促发展
崇左法院执行工作动态(崇执2023—3期)
前言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作职能,优化崇左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精准帮扶企业的长效机制,促进崇左经济高质量发展。崇左市两级法院近日创新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集中执结一批涉企业案件,解决了部分企业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在“企业清淤”执行专项活动中取得了不错成效。
本期目录
【经验介绍】
☆大新法院:助力“企业清淤”,护航辖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凭祥法院:黄某某申请执行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促使涉企财产以最大价值变现和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
☆天等法院:广西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等分公司、广西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化解拖欠扶贫项目工程款纠纷
【经验介绍】
助力“企业清淤”,护航辖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扎实开展“企业清淤”专项行动,持续优化当地法治营商环境,大新县人民法院在开展“企业清淤”专项执行行动中,以民营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今年以来,大新法院共执结涉民企案件19件,到位金额250万余元,有效促进了当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快立案,快执行,及时、有效维护民企的合法权益,是大新法院的常规做法。大新法院审理了广西某农机服务公司与大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大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欠广西某农机服务公司货款、利息、律师费共计22.3万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予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查封了其财产,并对其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法律教育。看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贴上封条,并面临被拍卖的可能,被执行人心急了,便于第二天凑了二十几万余元,交到法院执行款账户,该案得以执行完毕,用时仅一个月。
为民企提供全方位的平等保护,对民企与其他执行主体一视同仁,是大新法院的一贯做法。广西大新县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因拖欠职工工资,被黄某、陆某某等人起诉到大新法院。经审理,大新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资及各项补偿共计2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法官给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却无动于衷。承办法官依法查封冻结其银行存款。迫于强制执行措施的压力,被执行人最终分三次交付了欠款及利息。
下一步,大新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拓宽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渠道,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选择对被执行人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以公平正义为前提,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做深做实“企业清淤”专项执行行动,采取善意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保障辖区经济社会有序向好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黄某某申请执行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促使涉企财产以最大价值变现和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灵活采取财产处置措施,在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切实为被执行企业纾困解难,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要求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货款122.76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凭祥市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目前已停工停产,无力偿债,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仅有安装在厂房内的机械设备。该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进入驻自贸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此时如按照一般处置方式将机械设备从厂房拆除拍卖,将会使这批设备价值低至近乎废品,不利于企业财产变现,也不利于产业园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过综合考量,凭祥法院灵活变通,一方面发挥府院联动作用,联合党委政府力量,积极寻找有意投资接手厂房内机械设备的第三方;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制定多个履行债务方案。最终,在各方同意下顺利将案涉机械设备以80万元的高价转让给第三方。案款经过分配,黄某某等多个申请执行人获得执行款。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着眼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探索个案中特殊财产的最佳处置方式,既实现了涉企案件财产以最大价值变现,又促进了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充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被执行企业可持续生产经营,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广西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等分公司、广西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化解拖欠扶贫项目工程款纠纷
【执行要旨】
在执行拖欠扶贫项目工程款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积极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保障当地扶贫项目顺利进行。
【基本案情】
广西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与广西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天等分公司)、广西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要求某昌天等分公司向某电力公司给付工程款54万余元,由某昌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天等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企业名下无车辆。某昌公司名下有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天等县龙茗镇进城大道,有149套(间)房地产权(含商铺及商品房),位于天等县龙茗镇进城大道某扶贫搬迁安置小区。天等法院虽然已另案查封了其中10间商铺,但由于该不动产是天等县的扶贫安置项目,实际上不属于某昌公司,不能处置,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经调查发现天等县某投公司将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发包给某昌公司,2018年1月某昌公司再将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的配电工程承包给某湖公司。两年后,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小区验收交付时部分工程未验收合格,其中包括某湖公司做的配电项目,致使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小区迟迟未能投入使用。因此天等县某投公司扣留20%的工程款未支付给某昌公司。
天等法院主动作为,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督促天等县某投公司及时将剩余工程款拨付给某昌公司,争取加大对被执行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与某湖公司沟通协调,让其将该扶贫安置项目的配电工程再次进行整改,使该项目的配电使用达标,争取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小区早日投入使用。经多轮多方协商,天等县某投公司将剩余工程款拨付给某昌公司,承办法官及时将某昌公司账上的工程款扣划给某湖公司,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查封措施。某湖公司将配电工程再次进行整改,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终于投入使用,该案得以执行完毕,各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化解拖欠扶贫项目工程款纠纷案件,助力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小区早日投入使用,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得到政策的有力支持,同时助力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小区早日投入使用,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