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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中院案例入选2022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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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景瑶  发布时间:2023-04-28 11:31:47 打印 字号: | |

崇左中院案例入选2022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2023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凭祥市航宝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越南)中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TrungNguyen中原”和“G7咖啡”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得以入选。 

案情摘要

中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投资公司)于2009年在越南注册成立,与越南的中原速溶咖啡股份公司等均为中原咖啡集团的成员公司。中原投资公司为“TrungNguyen中原”和“G7咖啡”等商标在越南的持有人,且为上述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权利人。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即未烘过的咖啡、咖啡饮料。凭祥市航宝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宝越公司)向中原国际一成员有限公司采购中原速溶咖啡股份公司在越南的北江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北江分公司)生产的中原G7三合一速溶咖啡691.2千克,并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凭祥友谊关海关申报进口。中原投资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向凭祥友谊关海关申请扣留该批侵权货物,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航宝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中原”“G7”商标权,并判决该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裁判内容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北江分公司为中原集团旗下中原速溶咖啡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亦为中原投资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后虽因公司内部发生财产所有权纠纷,该公司不允许北江分公司生产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但截至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越南相关部门未认定北江分公司和中原国际一成员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违法,北江分公司生产的产品还在越南市场上合法流通及出口;而航宝越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合法途径从中原国际一成员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厂商为北江分公司,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我国商标法等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商标平行进口,航宝越公司将当时在越南市场上合法流通的被诉侵权产品进口到我国进行销售,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宝越公司在本案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判决驳回中原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商标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我国立法中尚属空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平行进口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争议增加。本案是在我国成为RCEP成员国之后,广西法院对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的具体司法实践,通过司法裁决对商标保护范围的限制,缓解对贸易、投资的阻碍,体现人民法院以司法智慧深化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合作,实现商标权人、平行进口商、消费者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更好地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的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庞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