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打击侵害商标权行为
案例一:珠海某唱公司诉宁明县某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珠海某唱公司为本案两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宁明县某歌城由孟某在2017年5月10日注册成立,经营场所内外门头招牌、店内设施、包厢提示牌、微信公众号、导航定位等多处使用了与珠海某唱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经营业务也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2019年,珠海某唱公司取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宁明县某歌城停止侵害珠海某唱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珠海某唱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桂14民初2号民事判决:宁明县某歌城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珠海某唱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宁明县某歌城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还于2021年4月27日注销工商登记。2021年11月10日,孟某再次注册成立宁明县某歌城,仍旧在原址经营,且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均未进行过变更。珠海某唱公司认为宁明县某歌城的行为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遂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宁明县某歌城在其经营门店多处位置使用与珠海某唱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宁明县某歌城在2019年曾因侵犯珠海某唱公司商标专用权,被人民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并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宁明县某歌城注销工商登记后,又在同年11月重新注册登记,经营者、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均相同,属于同一主体的连续经营行为。其继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时间较长,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据此,江州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宁明县某歌城的经营时间、规模、店面位置、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等因素,同时参照(2019)桂14民初2号民事判决中宁明县某歌城被判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以及本案中珠海某唱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判决宁明县某歌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珠海某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二:海某机械公司与蔡某超、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某机械公司是本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某豪公司与某汽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某汽公司向某豪公司出售的20辆汽车指定聚某公司完成部分装配,同时指定汽车油缸系统需使用海某机械公司的产品。刘某镇为完成订单指定配件采购任务找到蔡某超,希望采购到20套仿冒海某机械公司商标的液压油管系统,蔡某超即联系刘某商谈。刘某通过其他渠道购进20套仿冒的液压油管系统,与蔡某超一起交给刘某镇,再由刘某镇交给聚某公司完成改装,三人从中获利。汽车交付后被某豪公司发现装配的液压油管并非海某机械公司生产,凭祥市工商局接举报到现场查获15台汽车。凭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超、刘某镇、刘某三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该刑事判决生效并已执行完毕。海某机械公司认为蔡某超、刘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遂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蔡某超、刘某获利数额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由二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刘某镇、蔡某超、刘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对海某机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海某机械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只请求蔡某超、刘某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本案中,鉴于海某机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故依据原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等因素及海某机械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蔡某超、刘某赔偿海某机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由赔偿和惩罚组成,是指当加害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之外的额外赔偿,主要针对具有不法性且道德上应受谴责性的行为,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上述案例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