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调解避免高额鉴定费 当事人真情致谢送锦旗
——某机械公司与某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崇左市两级法院用心、用情、用力妥善处理每一起涉企案件,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准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积极探索,营造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木材加工厂从某机械公司处购买一套旋切流水线、磨刀机等木材加工设备,设备货款共计36.3万元,木材加工厂仅向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0.3万元,尚欠26万元货款。机械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木材加工厂以案涉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签订的《定货合同》,并退还木材加工厂预付款10.3万元及运费、各项损失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因剩余货款支付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产生重大分歧,若对案涉机器进行质量鉴定,费用高达7万余元,双方均不同意进行鉴定,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过程】
凭祥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认为纠纷解决的关键点在于案涉机器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在认真查看合同后发现,合同未明确货物交付标准、定制规格、产品质量标准等内容,要做出实体裁判,司法鉴定是必经流程。若鉴定,费用高、鉴定时间长、诉讼成本高,且判决结案影响经营与商誉,还会破坏再度合作的可能性,不利于企业长期经营。为此,主办法官同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明合同订立存在的瑕疵,并与双方一起深入实地勘察,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机械公司15日内将案涉机器设备全部拆卸搬走且无须返还已支付货款,木材加工厂不用支付剩余货款。事后,机械公司向凭祥市人民法院送去了锦旗,赞扬法官充分考虑了双方企业经营需求,调解工作不偏不倚,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损失。
【典型意义】
法院深刻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采取诉中调解的方式,既避免因司法鉴定增加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又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本案双方的实际需求,通过达成更符合当事人司法预期的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