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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专栏 | 翻新伪装损企业之权,出口侵权遭法律之惩

——某沃通信公司诉凭祥某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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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麻云桃  发布时间:2024-11-06 09:56:59 打印 字号: | |

翻新伪装损企业之权,出口侵权遭法律之惩

——某沃通信公司诉凭祥某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崇左市两级法院用心、用情、用力妥善处理每一起涉企案件,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准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积极探索,营造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某沃通信公司系“vivo”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智能手机。202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关海关在凭祥某方公司出口的货物中查获80台标记“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智能手机。某沃通信公司确认上述手机侵犯其“vivo”商标专用权。海关经过调查认为,凭祥某方公司出口的手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据此作出没收查获的手机并处以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凭祥某方公司对海关的行政处罚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某沃通信公司于2023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凭祥某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85 000元。


【裁判结果】

侵权人凭祥某方公司主张报关出口的手机属于正常流通的二手手机,使用的是商品生产者的商标,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法院认为权利人某沃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案涉手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凭祥某方公司虽主张案涉手机为二手手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反而采用夹带的方式而非正常的途径报关出境,手机数量达80台,且无法具体说明手机来源。案涉手机背壳贴有类似条形码的新贴白色标签,实际让消费者对手机商标标识和手机来源产生了误认和混淆。结合凭祥某方公司对海关的行政处罚既不提出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述决定书没有被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凭祥某方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对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因此,凭祥某方公司将翻新手机伪装成原装正品二手手机出口的行为,割裂了案涉手机与商品生产者的联系,侵犯了某沃通信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酌情确定凭祥某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 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将翻新手机伪装成原装正品二手手机出口,被海关扣押并处罚引发的商标权纠纷。商品生产者某沃通信公司系国内知名终端和智慧服务的科技公司,在海外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案涉“vivo”商标享有专用权。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为翻新行为与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构成实质相同,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也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最终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人出口案涉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商品生产者商标专用权,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我国智能手机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了智能手机出口企业的境外合法权益和国际形象,为持续扩大广西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建设,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庞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