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寻踪促主动 缺席判决终履行
——大新某维修店与广西某建设公司、江西某劳务公司、周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崇左市两级法院用心、用情、用力妥善处理每一起涉企案件,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准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积极探索,营造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广西某建设公司将承揽的一处隧道工程分包给江西某劳务公司进行施工并签订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劳务公司代表人周某介绍王某到工地工作,在工作中听从其安排。期间,王某接受周某安排到大新县某维修店采购工地所需辅助性五金材料,期间赊欠了部分货款。2023年1月15日,经大新某维修店经营者赵某与王某、周某核对确认尚欠货款为185 377元,并出具欠款凭据,王某和周某分别在凭据采购人处和凭据欠款人处签名捺印。付款期限届满,劳务公司、周某仍未支付尚欠货款,大新某维修店追索未果遂以周某、王某为被告,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大新某维修店申请追加广西某建设公司、江西某劳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无法与江西某劳务公司和周某取得联系,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上述二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法院判决江西某劳务公司及周某共同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后,承办法官一边进行判决文书公告程序,一边想方设法地寻找劳务公司和周某。根据赵某提供的线索,多方打听后,终于找到江西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并通过高某联系上了周某。而后承办法官多次约谈高某和周某,认真倾听其二人想法,耐心地分析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在得知高某和周某认可判决不打算上诉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告知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及强制执行对企业经营的不良影响,再从情理出发讲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性,积极督促其二人自觉履行债务,最终赵某的货款悉数得到偿还。
【典型意义】
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全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无法与江西某劳务公司及周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判决后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向后延伸司法服务的触角,设法与失联被告取得联系,多次对江西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跟进回访,耐心答疑解惑法律问题,促使被告履行义务,兑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同时有效维护了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各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实质化解了欠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