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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专栏 | 汪某诉泰国某运输公司、越南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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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麻云桃 梁朝安  发布时间:2024-11-14 08:59:23 打印 字号: | |

汪某诉泰国某运输公司、越南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崇左市两级法院用心、用情、用力妥善处理每一起涉企案件,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准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积极探索,营造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7日,长住在泰国的货主汪某将一柜19吨重、价值人民币约70万元的榴莲,委托泰国某运输公司承运至凭祥物流园。泰国某运输公司将该柜榴莲从泰国送达越南境内,后转交给越南某运输公司承运至凭祥物流园。随后汪某委托凭祥当地报关公司清关,开柜验货时发现榴莲已部分开口,经调取温度计监控发现该冷柜在越南至中国段运输期间,有多次长达一个小时未打冷的情况。为避免损失扩大,汪某与运输公司一致同意先将榴莲拉往河北石家庄售卖,经统计售卖后仍损失人民币约20万元。于是,报关公司根据汪某的指示强行将越南货车“留置”在凭祥物流园长达14天,越南司机无奈之下报警求助。

 

【调解结果】

凭祥市那艾边境派出所迅速启动“派出所+法院”涉外联合调解模式,请求法院联合调解。凭祥保税区人民法庭立即派涉外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前往凭祥物流园,实地查看越南货车情况、详细了解纠纷起因,并召集双方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汪某要求赔偿20万元损失才愿意放行车辆,越南某运输公司则认为其与汪某无任何合同关系,拒绝赔偿,至多免除运费。了解到纠纷争议焦点后,法官积极与汪某、泰国运输公司、越南运输公司沟通,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向各方就案情进行细致讲解分析,释明法律利害关系。经过多次沟通,汪某认识到自己与越南某运输公司并未签订国际联运合同,强行扣留越南货车属于不当行为;越南某运输公司也认识到货物毕竟是在其承运范围内发生问题,自身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三方达成调解,由泰国某运输公司先行赔付人民币10万元给汪某,越南某运输公司再向汪某赔付人民币3万元,汪某则同意放行车辆至越南。

 

【典型意义】

案涉货物榴莲为生鲜水果,其经济价值与时间长度成反比,就是说拖的时间越长越不新鲜,因此当事人有快速解决纠纷的强烈需求。据此,人民法院法官抓住解纷时机,借“势”发力,运用“以法为主,以情为辅”的调解方法化解纠纷。跨国运输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生动诠释人民法院善用“东方经验”化解纠纷,为广西乃至全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发展注入了润滑剂,推动形成互利共赢,开放包容的区域合作新格局。

 
责任编辑:庞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