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专栏 | 厘清职工破产债权 经济补偿金双阶裁
——南宁某投资集团与陶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分享到:
作者:麻云桃  发布时间:2024-11-25 09:32:24 打印 字号: | |

厘清职工破产债权  经济补偿金双阶裁

——南宁某投资集团与陶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崇左市两级法院用心、用情、用力妥善处理每一起涉企案件,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准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积极探索,营造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陶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入职南宁某投资集团工作,2019年3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5月24日南宁某投资集团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2021年7月1日破产管理人以该公司名义与陶某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1年11月18日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案件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23年10月30日,南宁某投资集团以陶某某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出具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书面通知。陶某某认为南宁某投资集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2010年8月25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的二倍经济补偿金568 584元。南宁某投资集团不予认可。双方就此产生劳动纠纷。

 

【裁判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伴随公司的正常经营与破产重整的情况,遂将经济补偿金分为两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为2010年8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陶某某入职南宁某投资集团至该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2021年5月24日南宁某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视为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期满,该阶段劳动关系终止。此期间陶某某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破产债权,不存在南宁某投资集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经济补偿金不能以二倍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36 910元(7 897元×3倍×10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按职工债权清偿。第二阶段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至合同被解除。南宁某投资集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普通劳动争议纠纷,此期间内的经济补偿金以二倍计算,经济补偿金为94 764元(7 897元×3倍×2年×2倍),南宁某投资集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支付义务,无需等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企业破产重整的复杂背景下,涉及职工就业权益、企业发展权益与破产法、劳动法衔接适用,人民法院处理职工破产债权与普通劳动纠纷之间关系的常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寻找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点,注重平等保护各方利益,明确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所获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属于普通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进行清晰的划分与计算,分阶段适用法律规则,在破产法与劳动法之间架起了一座衔接适用的桥梁,平衡了企业权益与职工债权,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为类案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庞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