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一“家”之内,但家暴不是家务事,它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家庭和谐,也对社会安全稳定、树立文明新风产生重大影响。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内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笃行者!
案例一: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案
——丈夫家暴妻子,妻子诉请离婚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张某(女)与许某(男)在广东工作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7月,双方到天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生育有二个孩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异地工作、聚少离多,且双方彼此互相猜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9月某日,许某因与张某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在深圳市某地殴打张某,造成张某左上臂咬伤,头皮、腹部、右下肢多处挫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许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张某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于2022年2月申请撤回起诉,并独自外出工作生活,后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天等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张某和许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双方还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双方异地工作、聚少离多,加上彼此互相猜忌,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在双方出现感情问题后,许某非但不与张某进行有效沟通以缓和紧张的夫妻关系,反而是对张某实施殴打等行为。张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撤诉至今已有两年有余,双方依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互不联系,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且在庭审中张某依然坚持离婚。综上,足以认定张某与许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某要求与许某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张某与许某离婚。
案例二: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夫妻争吵致家暴,丈夫获刑又赔偿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02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二个孩子。婚后夫妻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9月某日傍晚,刘某某与亲戚何某在自家厨房吃饭。李某某回到家中,何某与李某某打招呼,李某某未应声,何某遂询问刘某某是否和妻子闹矛盾了,刘某某便跟何某抱怨李某某的不是。李某某听见后拿起两把菜刀与刘某某争吵,刘某某举起手机拍摄。李某某见状将菜刀放在桌上,然后拍掉刘某某的手机。刘某某捡起手机后,与何某离席去客厅,李某某亦跟随到客厅抢刘某某的手机,双方再次争吵、推搡。期间,李某某拿一个铁桶砸向刘某某,刘某某伸手隔挡并将李某某推倒,然后挥拳击打李某某的腰部数次,将李某某双手反剪控制在地,经长女劝阻后松手。经鉴定,李某某左侧多根肋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挫擦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某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和赔偿。
【法院审理】
宁明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某与刘某某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同意离婚,法院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准许离婚。双方因琐事争吵、推搡,均有过错。李某某先拿起两把菜刀,挑起暴力冲突有过错,应负相应责任;刘某某挥拳击打李某某致伤残,应负主要责任。经查明,李某某的治疗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08094.63元,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由刘某某赔偿李某某60%即64856元。并根据刘某某打伤李某某致伤残及过错情况,对李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由刘某某向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件家暴离婚诉讼案例典型意义】
夫妻间良好的感情本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暴力行为而受到严重损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会给夫妻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造成极其严重的身心伤害时,婚姻的基础便不复存在,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实施家庭暴力列为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案例一、二是典型的家庭矛盾演变为家庭暴力而引发离婚诉讼的案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充分,严重侵犯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法院及时判决准予离婚,切实保障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及安全。同时,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了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在此,提醒广大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一定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包括截屏、录音、录像、病历等,并在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实施家暴构成犯罪,家属出具谅解书被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与被害人梁某某(女)是夫妻关系,2024年3月某日,李某某与梁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某手持一根木棍殴打梁某某,造成梁某某腰部、两脚脚踝多处受伤。经龙州县公安局鉴定,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某的行为,表示其与李某某已和解,现和李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某照顾其日常生活,主要负责家务和农活,为维护家庭完整与和谐,希望对李某某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
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系夫妻,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梁某某表示谅解李某某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案
——妻子暴力致丈夫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女)与被害人陆某(男)自2002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二人平日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23年11月某日晚,陆某因呕吐而怀疑谭某下毒遂与谭某争吵。次日6时许,陆某与谭某在二人位于大新县某村家中因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谭某拿起一块砖块砸向陆某头部,陆某受伤倒地并大声呼救。谭某害怕陆某求救声引来他人,又持砖块继续击打陆某头部、腹部,并用脚踢其身体,见陆某无法动弹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日逃跑至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陆某符合被人持钝器(如砖块类)多次打击头面部导致大失血联合颅脑损伤作用死亡。
【法院审理】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相互忍让宽容,致矛盾不断升级,对被告人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两件家暴犯罪案例典型意义】
家暴不是家庭纠纷。披上“家”的外衣实施的暴力仍是暴力,实施家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两个案例,是在家庭矛盾发生时,没有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矛盾,而是发生争吵,甚至采取了暴力手段,特别是案例四,两个人经常争吵还发生肢体冲突,进而相互打斗,在一方受伤后还继续实施暴力手段加以伤害,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该案例告诉我们,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的夫妻矛盾,如果未能相互忍让宽容,不及时化解,容易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可能因此引发刑事案件,结局是惨痛的。案例三中根据被害人梁某某的意见,法院在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李某某的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夫妻双方因缘分牵手,共同生活,本应是最亲密的人,遇到矛盾应当和平解决,不应发生暴力冲突,否则不仅可能会伤人性命,也会使自己踏入深渊。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遇到矛盾尽量和平解决,避免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案例五: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双令”齐下,法院、妇联携手撑起妇女儿童保护伞
【基本案情】
申请人黎某系被申请人黄某的妻子,双方生育一个女儿黄某某,就读小学。黎某常年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平时行为失常,大声喊叫等,行为不可自控。2022年4月某天,扶绥县妇联接到某社区干部反映黄某曾以暴力行为对黎某的不可控状态进行约束,黄某某没有正常上学。经了解,黄某某因没钱交纳公交车费,导致其大多数时间没去上学,而黄某因忙于生计疏于对妻子及女儿的关心和照顾,放任该情况置之不理。县妇联干部遂向法院咨询了解如何为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相关流程,经法院解答后,县妇联代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扶绥县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向社区干部及黄某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于受案后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要求黄某在对黎某的不可控行为进行约束时不能对其造成伤害;同时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导黄某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及其身心健康发展。法院在向所在社区送达该保护令的同时也与社区协商建立对黄某定期联合回访监督工作日程表,确保黄某落实到位。
案例六:农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联动预防暴力伤害,共同保障幼儿园师生人身安全
【基本案情】
申请人农某某(幼儿园教师、女)和被申请人罗某某婚后时常发生争吵,2022年4月某日晚上10时许,双方争吵时罗某某对农某某实施家暴,后公安机关对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农某某到宁明县人民法院反映其遭受家暴的情况,寻求司法保护,法官当即联系妇联共同对农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后及时对农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经法官释明,农某某当即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理】
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农某某切实面临再次被家暴的现实危险,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依法给予支持。遂裁定:禁止罗某某对农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罗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农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主办法官及时联系罗某某,听取其意见,送达并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后果。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农某某与罗某某的家庭矛盾激烈,农某某系幼儿园教师,为防范罗某某因家庭矛盾到农某某工作的幼儿园实施暴力行为,及时发函告知公安局、妇联、教育局案件的相关情况,提示相关部门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幼儿园突发暴力伤害案件,保障农某某所在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两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典型意义】
预防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工作。国家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与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高度重视、关心和爱护。但是法的价值需通过执行贯彻才能体现和实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两个案例主要体现了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反家暴工作联动。在案例五中,妇联充分运用接访平台,及时发现针对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侵害行为,并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快速审查并于48小时内作出保护令裁定书,让法律从后方惩治变为前方保护,起到了震慑和保护作用;同时针对被申请人对未成年女儿疏于照顾导致其未能正常上学的情况,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切实督促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义务,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益。案例六中,法院全面评估此纠纷有可能产生的社会面危害,及时与妇联、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沟通与联系,共同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有效执行,联动化解有可能产生的危害和隐患,预防引发危害极端事件发生,并建立案后回访联动机制,形成有效制止家暴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力,从而达到预防该违法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