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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第三者支出的费用原配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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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桉之  发布时间:2024-12-13 08:32:38 打印 字号: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第三者支出的费用原配能要求返还吗?

 

爱情剧里大家都期待完美的婚姻,但现实中一些人没能守住结婚时许下的承诺,不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还擅自赠与大量钱财给第三者,原配能要求全部返还吗?

2024年,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女子阿英与男子阿波登记结婚。2022年起阿波与女子阿丽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维持与阿丽的不正当关系,阿波在一年多时间里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共向阿丽转账10万余元,还为其支付医疗费用1万余元,共计11万余元。原告阿英起诉阿丽,请求法院认定赠与无效,返还11万余元。同时阿英主张阿丽返还其与阿波二人同居期间的旅游消费及日常消费1万余元。

 

法院认为: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享有,并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当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阿波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阿丽婚外同居,并将夫妻共同的财产赠与阿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此,阿英要求阿丽退还阿波擅自处置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阿英主张阿丽返还其与阿波二人同居期间的旅游消费及日常消费问题,由于其二人同居期间用于出行旅游及日常生活等的开支,不能明确清晰地剥离为阿丽个人消费,不属于阿丽的不当得利,且阿丽与阿波同居期间,阿丽亦有开支,因此,法院对阿英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丽返还阿英款项11万余元,驳回阿英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当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责任编辑:庞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