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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专栏 | 单据混淆引纠纷  法院裁判辨“真伪”

——广州某商贸公司与凭祥某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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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麻云桃  发布时间:2024-12-16 10:14:19 打印 字号: | |

单据混淆引纠纷  法院裁判辨“真伪”

——广州某商贸公司与凭祥某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崇左市两级法院用心、用情、用力妥善处理每一起涉企案件,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准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积极探索,营造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经双方约定,凭祥某贸易公司代理广州某商贸公司进口业务,提供货物进口报关、报检等服务。20235月初,凭祥某贸易公司办理4柜鲜榴莲货物(以下简称前4柜货物)的进口手续完毕后,将前4柜货物交付给广州某商贸公司,并将消费使用单位并非广州某商贸公司的4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给到广州某商贸公司。5月中旬,凭祥某贸易公司在办理其他客户的应缴进口清关税费为213 378.08元的后4柜鲜榴莲货物(以下简称案涉4柜货物)进口业务时,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为广州某商贸公司,并出具对应的清关税费票据。广州某商贸公司收到后,将213 378.08元款项转账给凭祥某贸易公司。广州某商贸公司以案涉4柜货物的4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具有提单属性为由,主张对案涉4柜货物享有权属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要求凭祥某贸易公司赔偿案涉4柜货物的价值损失2 370 867.5元,并退回进口清关税费213 378.08元。

 

【裁判结果】

凭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报关单并非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属性,广州某商贸公司以报关单来证实货物权属,无法律依据。在案涉4柜货物之前,凭祥某贸易公司为广州某商贸公司提供过前4柜货物的报关代理服务,在办理报关代理服务过程中,双方工作人员会在微信群沟通货物数量、品名、品牌、运输、收货单位等信息并进行确认,现广州某商贸公司主张的案涉4柜货物没有任何与凭祥某贸易公司沟通的记录,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且广州某商贸公司也未提供凭证和付款记录来证明案涉4柜货物由其从境外购买,案涉4柜货物的报关业务并不真实存在,支付的213 378.08元为前4柜货物清关税费。据此,凭祥市人民法院驳回广州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提单是一种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单据,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在通关过程中必须向海关申报的单据,主要用于海关对货物进行监管、查验、征税与放行,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因此仅根据报关单并不能作为货物权属的凭证,需要结合其他单据综合认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正确区分提单和报关单的法律属性,有助于帮助贸易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正确区分两种单证,警示报关公司在从事报关业务时,务必认真填写报关单据,确保单据信息无误,若确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更正,而非嫌麻烦担心受罚,找其他委托方的报关单据“张冠李戴”,保障国际货物能够安全、快速进出国门,构建国际贸易良好秩序。

 

责任编辑:庞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