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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南疆好生态”——崇左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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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瑜 黄子晏  发布时间:2024-12-25 09:00:26 打印 字号: | |

“守护南疆好生态”——崇左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例专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多举措推进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工作,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四个一”和“四个三”工作机制,为筑牢南疆国门生态保护屏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机制的成果,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守护南疆好生态”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守护南疆国门生态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生动诠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祖国南疆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捕鸟人”变“护林员”,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李某某、梁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通过独自猎捕及向他人非法收购画眉鸟活体共10只,其中7只出售给梁某获利2700元,2只自养,1只赠人。2024年4月,李某某与其朋友李某甲捕获活体画眉鸟1只并出售给梁某。2024年4月,公安民警在李某某住处查获疑似画眉鸟活体2只。案发后,梁某、陆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受赠的疑似画眉鸟活体9只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查获的11只活鸟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

【法院认为】

凭祥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仍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调解,被告李某某、梁某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人应分别进行巡山护林10个月、8个月,替代其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人民币16500元;同时被告李某某、梁某应制作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相关主题公益宣传活动6次,以替代其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人民币3000元;最后二被告还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是督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劳务代偿”能令侵权责任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动服务,来替代或部分替代金钱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到了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实践中,将生态环境审判重心放置在环境修复上,让被告李某某、梁某通过巡山护林的方式,从“捕鸟人”转变为“护林员”,以“劳务代偿”这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推动生态修复效果实现,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了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并重、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更好地发挥了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执行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

 

非法电鱼遭惩处,守护生态不手软

——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21时许,周某持网上购买的电鱼装置到某村口的水渠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地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同时查获电鱼工具。

法院认为

龙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法律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处理在案扣押的电鱼工具;同时限被告人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增殖放流3000元鱼苗、鱼种以修复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电鱼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尤其对微小的水生物破坏是灭绝性的,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保护水资源的法规,而且容易对人身安全、水域生态环境、饮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除了缴纳罚金,还需要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电鱼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了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兼得。一审法院以最严格的司法,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零容忍,守住了生态红线。

 
责任编辑:庞眉